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洋、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东墟乡张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刘荣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三兴橡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胶带款47288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还清为止,至2017年7月1日利息共计56273.08元,本息共计529156.0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订购原告胶带,累计欠下货款472883元,2015年2月28日打下欠条,在原告的催要下,因暂时还不上款,于2016年1月30日又重新写下欠条,约定一个月还款,逾期不还加收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在屡次催要下,仍不还款,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清偿所欠原告胶带款47288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为止,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某某辩称,对欠原告胶带款472883元,没有意见,原告提供的两个欠款条实际是一回事儿,不同意偿还原告利息,欠款凭证中关于利息的约定,签字时没有看到。王洋是我儿子,刘荣坤是我妻子,我和我儿子还款就行了,起诉我妻子没有用,要求去掉我妻子。王洋和刘荣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兴橡胶公司主张被告王洋和王某某购买原告三兴橡胶公司的胶带累计欠款472883元,被告王某某认可。原告三兴橡胶公司提供有两个欠款凭证,内容分别为:“王某某截止到2015年2月8日共欠本公司胶带款共计472883元,欠款人王洋2015年2月28日”;“姓名王洋,身份证号: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共欠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胶带款共计472883元。无任何争议,自欠款之日起30日内不能归还,逾期自愿按当时国家银行月利率计息。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请求维权日为被侵权知情日,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王洋2016年1月30日”。被告王某某认可两个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原告三兴橡胶公司和被告王某某均认可两个欠款凭证说的是一个欠款事实,即欠胶带款472883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和王洋是父子关系,被告刘荣坤是被告王某某的妻子。
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橡胶公司)与被告王洋、王某某、刘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兴橡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洋、刘荣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就原告主张的被告欠胶带款472883元的事实,原告三兴橡胶提供有欠款凭证,被告王某某亦认可是其本人和其儿子王洋的欠款,应予认定。因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刘荣坤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应依照欠款凭证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刘荣坤、王洋应偿还原告三兴橡胶公司欠款472883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法院指定给付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刘荣坤、王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欠款472883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法院指定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计4546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王某某、刘荣坤、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李 丽 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