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东墟乡张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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