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张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李会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李会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博某某三兴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李会敏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1年,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王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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