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昌顺,系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群义,户籍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群义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对被告欧阳群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群义的起诉。
诉讼费16769元减半收取8384元,由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红杰 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 人民陪审员 靳南南
书记员:邹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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