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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崮山镇乾坤物资综合经营部与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博山区崮山镇乾坤物资综合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商传新,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帅,该经营部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传坤,该经营部业务员。
申报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欧德厂,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博山区崮山镇乾坤物资综合经营部因遗失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出具的票号为402000512178001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80000元、出票人为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淄博八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为博山区崮山镇乾坤物资综合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1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博山区崮山镇乾坤物资综合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书记员: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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