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定(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方代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明,男,195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定(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博定(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定(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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