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能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曹则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益明。
被告:上海高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于英。
被告:大连高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大连新型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能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大连新型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能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能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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