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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漕盈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张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申请人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69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789.3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庭外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15,789.3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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