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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某、河北天某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257XB。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河北天某建设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0954164-4。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58099804-8。
法定代表人:谢金永,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河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骆桂萍
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

书记员: 贾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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