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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通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倪帅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新。 原告南通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艳
书记员:沈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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