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帛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XXX号XXX幢-106。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帛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将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帛奴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帛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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