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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通某富风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南通大通某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
  申请人南通大通某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1月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97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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