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浦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反诉。现本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将本诉诉请、反诉原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将反诉诉请全部并入(2018)沪0116民初13831号案件。本院认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本诉处理;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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