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凯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梅甸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系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系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南通凯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凯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余某某价值人民币3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凯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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