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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道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道民与被申请人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9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道民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某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道民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道民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某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冯  静

书记员:朱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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