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许东伟
提铁强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天补镇通启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东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提铁强,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提铁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审判员:张荣霞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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