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某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某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某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南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真根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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