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有志(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邴文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肇源福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有志,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邴文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肇源福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公司)诉被告肇源福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源福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肇源福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洽谈签订,故南京市建邺区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在合同签订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于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不动产即建设工程位于大庆市肇源县,属于本院辖区内。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达18395134.93元,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关于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主张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肇源福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B)W*L1b!R6M+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于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不动产即建设工程位于大庆市肇源县,属于本院辖区内。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达18395134.93元,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关于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主张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肇源福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林癸成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付卓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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