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96号。
代表人陈先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峰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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