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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供电公司与周某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
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杨涛
周某财
孙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王高春(南漳县薛坪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下称南漳供电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424号。
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财,曾用名周某才,男。
委托代理人孙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漳县薛坪镇冥阳洞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冥阳洞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秦大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高春,南漳县薛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财、原审被告冥阳洞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登成、杨涛,被上诉人周某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华海、原审被告冥阳洞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5月,原三景乡龙窝村在原南漳县电力局工作人员指挥参与下,安装了高压线路;同年8月,该村又安装变压器及低压线路,变压器装在石头水泥砌成的1.5米高台子上,原南漳县电力局工作人员在安装电量计量箱后即开始送电。1999年7月11日下午4时许,周某财父亲周涛带周某财到其承包的龙窝村加工厂,周某财自己离开加工厂玩耍时被变压器的电击伤,遂被送往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5天。后经法医鉴定,周某财右肩关节以下缺失,腹部有5.7厘米和15.5厘米创口愈合痕,左腕关节及左手掌大部分缺失,仅存左拇指,功能障碍,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Ⅲ级。案发后,1999年9月2日,原南漳县电力局工作人员给原三景乡龙窝村送达一份“配电线路设备整改通知书”,落款时间为1998年7月9日。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为变压器不足2.5米,无围栏,配电室无触电保安设施。因原南漳县电力局及原三景乡龙窝村拒绝赔偿,周某财遂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2000)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判决周某财损失医疗费118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280.5元、残疾赔偿金34560元、二期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604.5元,计57355.5元,由原三景乡龙窝村赔偿60%即34413.3元,原南漳县电力局赔偿20%即11471.1元,其他损失由周某财自己负担,原三景乡龙窝村与原南漳县电力局互负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由上诉人南漳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由上诉人南漳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书记员:庄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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