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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诉王印平、河间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某某
王印平
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河间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某某。
被告:王印平。
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袁艳增,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王印平、河间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王印平、河间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永奎

书记员: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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