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容
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李晶晶(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陈耀中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金容。
委托代理人杨从训、李晶晶,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铁山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千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中,系该局干部。
上诉人南金容因与黄石市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铁山建设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金容接受铁山建设局的安排到铁山绿化公司工作,而铁山绿化公司是铁山建设局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与公园管理处合并管理,但经费由铁山建设局拨付,且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也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由此可见,铁山绿化公司对外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铁山绿化公司与公园管理处系同一单位,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不足,以南金容未与铁山建设局形成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南金容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金容接受铁山建设局的安排到铁山绿化公司工作,而铁山绿化公司是铁山建设局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与公园管理处合并管理,但经费由铁山建设局拨付,且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也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由此可见,铁山绿化公司对外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铁山绿化公司与公园管理处系同一单位,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不足,以南金容未与铁山建设局形成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南金容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志刚
审判员:王建明
审判员:周希
书记员:谭青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