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某。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依法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白璐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