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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与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某。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依法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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