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列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曹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曹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曹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某、陈某某、郑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1、曹某2、曹某3、曹4、张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某、陈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某1、曹某2、曹某3、曹4、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277.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某、陈某某、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某1、曹某2、曹某3、曹4、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27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毅
书记员:赖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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