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上海庄园路100号164栋01、0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德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元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
2016年4月19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6)赣0121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陶某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完毕。2016年7月11日,申请人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并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海庄园路××、××房(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69号)的房屋两套的查封,以及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某银行存款327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2016年7月11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洪仲决字第86号《南昌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决定终止仲裁程序。2016年7月12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6]洪仲函字第86-1号《解除财产保全的函》,并提交了申请人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上海庄园路(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上海庄园路(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某银行存款327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润秀
书记员: 李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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