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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金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昌市金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邱建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訾威威。
  原告南昌市金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兆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金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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