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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与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林,
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9489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0662663R。
法定代表人:王前,董事长。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

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1元,减半收取为6205.5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向明

书记员: 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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