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方某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方某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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