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顺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住所地南宫市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9P10B46。
负责人:林彦平,该企业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计,男,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南宫市顺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与被告韩某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南宫市顺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顺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宫市顺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孙德华
书记员: 陈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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