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孙爱华
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炳珠。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孙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孙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张向辉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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