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西丁办事处大赵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宫市。负责人:赵文起,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男,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西丁办事处大赵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西丁办事处大赵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宫市西丁办事处大赵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卫学
书记员: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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