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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与甘海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78981991X6。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某某乡薛某某贸易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吴利美,女,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女,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生全,男,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甘海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甘海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南宫市薛某某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 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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