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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朝阳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连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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