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朝阳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连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宫市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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