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朝阳气体灌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凤翔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5277557F。法定代表人:徐世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君华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53311626M。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宫市朝阳气体灌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君华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南宫市朝阳气体灌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河北君华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77的账户,保全价值80000元,并以其公司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君华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3×××77的账户,保全价值80000元。二、查封原告南宫市朝阳气体灌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晓明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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