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凤岗办事处东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8495789-6。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柴生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柴生保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柴生保名下的冀D×××××宝马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柴生保名下的号牌为:冀D×××××宝马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1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冀E×××××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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