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凤岗办事处东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8495789-6。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柴生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诉被告柴生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南宫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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