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贻卿,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南侧门牌2号,组织机构代码:10727431-9。法定代表人:赵金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哲,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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