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聚纯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祥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宫市聚纯炭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95元,由原告南宫市奥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书记员:彭英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