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高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高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南宫市华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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