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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负责人:王振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负责人:宛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冀0581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南宫市支行账号为50×××36的账户内的存款19万元,查封了担保人王振廷位于南宫市青年街西段南侧西苑小区3-10的房产一套(产权证编号:南房权证2011字第××号)。2018年8月29日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和解,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北乾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南宫市支行账号为50×××36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王振廷位于南宫市(产权证编号:南房权证2011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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