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便乡史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85442073B。法定代表人:王振廷,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97927653J。法定代表人:刘为水,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仓库一个,生产车间一个,电缆制造生产流水线设备一套(保全价值350万元)。王成普、王振廷、王佳晓自愿以各自名下的房、地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亿业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南宫市苏村镇的仓库一个,生产车间一个,电缆制造生产流水线设备一套,保全价值350万元。二、查封王成普名下的位于南宫市青年街南侧天地名门小区x-x-x号(证号为:南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及(证号为:南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车库一间。三、查封王成普名下的位于南宫市青年街兽医院家属院(证号为:南房房权证2007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及(证号为:南国用(2002)字第××号)的土地一宗。四、查封王振廷名下的位于南宫市青年街西段南侧西苑小区x-x-x号(证号为:南房权证2011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及(证号为:南房权证2011字第××号)的车库一间。五、查封王佳晓名下位于南宫市育才路金马公寓x-x-x(证号为:南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及(证号为:南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车库一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宫市华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丰硕
书记员: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