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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居委会与楚某某、高某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居委会(以下简称东街居委会),住所地南宫市育才路。
负责人:吴军田,该居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街居委会诉被告楚某某、高某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街居委会负责人吴军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陈钢,被告楚某某、高某军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街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宫市胜利大街南侧,东至新城邮电局,西至李新民,南至东街居委会,北至胜利街,南北边长27.26米,东西边长58.17米的国有土地租赁与被告,被告利用该土地建设商用综合楼,合同约定综合楼房及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接管,双方约定2011年7月1日前建设竣工,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租期12年,到2023年6月30日租赁合同终止,被告享有优先租赁权,每年1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租赁费,年租赁费为5万元。现在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建状态。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合作开发,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为此起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东街居委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方式、租期及租赁费用等进行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日,原告东街居委会与被告楚某某、高某军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南宫市胜利大街南侧,东至新城邮电局、西至李新民、南至东街居委会、北至胜利街,南北边长27.26米,东西边长58.17米的土地租赁给二被告,二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建设商用综合楼,由原告提供土地,二被告进行投资建设,并向原告交付租赁费,地上建筑及配套设施归原告所有,产权证书登记在原告名下。该合同第六条对租期及费用进行了约定,约定二被告于2011年7月1日前建设竣工,即日起开始计算租期,租期为12年,2023年6月30日止,期满后,二被告有优先租赁权,每年1月1日前,二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租赁费,年租赁费为5万元。同时,该合同对手续办理、施工接管、设计标准及验收、楼房修缮及交付标准分别作出了约定。原告在合同甲方处盖章,被告楚某某、高某军分别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进入施工阶段,2011年7月份,原告东街居委会责令停工。至今,该项目仍处于停建状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借贷、租赁或者其它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系为了对村委会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所设立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进行民主议定程序而自始无效的诉请,于法无据;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租赁合同系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合作开发的主张,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系由原告提供土地,被告出资建设,竣工后,被告对建成的房屋进行租赁的内容,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由二被告亲自进行施工建设,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的要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约定或情形,故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居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忠远 审 判 员  刘刚庆 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

书记员:石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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