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住所地南宫市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吴建阁,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凤某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诉被告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南宫市凤某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210元,由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210元,由原告南宫市凤某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居委会负担。
审判长:夏贵龙
审判员:孙德华
审判员:尹敬国
书记员:宋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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