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华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宪立,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李孟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广州新兴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江园街128号自编8号第6-7层。法定代表人蒋虎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孟东、第三人中国广州新兴进出口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