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孟军
李某某
南宫市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
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士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军,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宫市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
法定代表人王会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邢德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南宫市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晓明适用督促程序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侯晓明
书记员:田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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