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红宝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臧某某
曹洪山
王梅
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士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曹洪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臧某某、臧某某、曹洪山、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孟庆柳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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