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臧某某、臧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红宝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臧某某
曹洪山
王梅

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士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曹洪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臧某某、臧某某、曹洪山、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孟庆柳

书记员:岳东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