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
负责人:张良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洪,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宫市三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诉被告南宫市三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5元,减半收取10478元,由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六施工处负担。
审 判 长 焦勇智 审 判 员 李春广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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