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马某
马某某
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0013F。
法定代表人:刘辰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马某某,男,60岁,汉族,现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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