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0013F。
法定代表人刘辰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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