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宫市支行
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宫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文斐,系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宫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忠远
审判员:焦勇智
审判员:张向辉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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